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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案件,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赔偿

作者:时间:2024-03-2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9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 年 11 月 17 日 19 时 55 分许,庄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朱某碰撞,致朱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原告朱某委托山东广则律师事务所赵海山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514774.50 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庄某驾驶车辆与朱某发生碰撞,致原告人身受伤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认定,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朱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已经确认的共计362114.66 元。原告主张护理用品费3365 元、住宿费 6600 元, 仅提供收据及发票,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 85424 元,虽提供误工证明、工资明细、银行流水,未提供事故之后误工减少的证据,误工费可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且计算错误,至定残之日前一日,应为348 天,误工费为 46764.24 元(134.38 元/天×348 天)。原告主张护理费 64460 元,仅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收入证据,未提供因护理而减少收入的证据,护理费可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且护理期限计算错误,根据鉴定意见,护理期限应为168 天,护理费为 22575.84 元(134.38 元/天×168 天)。面部疤痕修复费法院酌情认定 1500 元。精神抚慰金法院酌情认定 4000 元。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36954.74 元。

被告庄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原告赔偿款 41000 元,应从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物流公司已支付原告赔偿款 160000 元,原告应返还被告物流公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 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98000 元,扣除已支付原告的赔偿款 41000元,余款 157000 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朱某其余损失 238954.74 元的80%,计款191163.79 元;

三、原告朱某返还被告物流公司 160000 元;

案件受理费 8948 元,由被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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