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3日,原、被告与吴某三方签订了《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居间合同》,约定被告通过原告平台将其合法持有的游戏账号以582元的价格转让给买方吴某,原告收取手续费29.1元,包赔服务费58.2元;除上述内容外,合同还明确约定了三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债权的转让等事宜。合同签订后,买方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被告与买方吴某完成案涉游戏账号的转让,并在原告平台进行确认。2023年4月2日,买方吴某告知原告案涉游戏账号已被被告或其他人找回,买方吴某无法使用涉案游戏账号,原告依据《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居间合同》向买方吴某赔付后,又依据该合同向被告追偿,但被被告拒绝。
原告A公司委托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李萌萌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游戏账号转让款582元、包赔服务费58.2元、违约金174.6元,上述费用共计814.8元;2、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A公司、被告刘某及案外人吴某之间签订的《网络虚拟财产转让居间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刘某将案涉游戏账号交付吴某使用后涉案账号被找回,致使案外人吴某无法登陆涉案游戏账号,原告A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包赔服务先行向案外人吴某赔付了转让款582元。
原告A公司对案外人吴某损失履行代偿义务后,依约取得案外人吴某对被告刘某的债权,原告A公司主张被告刘某返还转让款582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A公司主张被告刘某支付包赔服务费58.2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为转让费的30%,即按174.6元(582元×30%)计算。原告A公司为实现案涉债权支付律师费1000元,其主张被告刘某给付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游戏账号价款582元、违约金174.6元。
二、限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律师费1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