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8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前台工作,并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自2023年3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截止原告离职时,被告共拖欠原告2023年3月至6月工资13656.64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拖欠证明》认可其欠付原告工资13656.64元。
原告金某委托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李萌萌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金某支付工资款13656.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A公司为原告出具证明,明确载明欠付原告2023年3月至6月工资13656.64元。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金某要求被告A公司给付其工资款13656.64元的请求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某工资13656.64元。
案件受理费70.71元,由被告A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