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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开设赌场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作者:时间:2024-01-0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9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坚,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某某等等人以股东身份建立、整合微信赌博群,并以日期加“某”命名。微信群先后在慈溪、缅甸多地建立工作室,设置赌博规则,并设立庄家、财务、管理、客服、发包手、兑奖员、托、机器人操作等职务,拉拢某某等人在群内抢红包,计算尾数和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参赌人员联系财务上分,一分一元,后由机器人操作员通过机器人的软件为参赌人员上分,发包手按照“参赌人数×2+0.88元”的规则在群内发红包,由庄家根据虚拟分数跟参赌人员对赌,机器人根据输赢结果自动调整参赌人员的分数。微信群除庄家对赌赢利外,按2%到5%不等的比例向赌赢的参赌人员抽头。涉案赌资总金额为1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张某担任财务,共计获利人民币21923元。

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均已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等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等人的证言,归案、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注册信息,赌博规则、上下分和赌博照片,银行卡交易记录,交易照片,财务上分银行卡累计金额,上分记录、上分金额及人员情况,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资金等组织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赔了各自的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相关被告人提出的认罪悔罪态度好,考虑其家庭状况,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二万一千九百二十三元由扣押单位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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