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坚,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决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1月29日、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及辩护人章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张某(另案处理)创办某某,并建立了“某”会员管理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2016年6月、8月,被告人俞某先后注册成为某某会员,以“某”的名义,利用微信群、客户等多种途径推广发展下线,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经鉴定,被告人俞某在某某会员系统的登录用户名为某某。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X层,其下级网络有X层,1177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76次赠与,累计469700元,30次受助,累计3722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455个,剩余善种子495个,已支出善心币4627个,剩余善心币23个,已支出善金币40401个,剩余善金币50941个,管理钱包已支出68000元,管理钱包剩余21242元。
2017年7月某日,被告人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某某资料,传销活动案复印件,交易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俞某手机电子数据,残疾人证,病历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在以“某”为名的某某经营活动中,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