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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作者:时间:2024-01-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6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因涉嫌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坚,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辩护人章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方某在湖南省长沙市某室室购置电脑、刻录机等设备制作、复制淫秽影碟,利用方某注册的账号为某的店铺,在网上贩卖淫秽影碟,并通过快递将刻录好的淫秽影碟邮寄给买家,从中牟利。其中2017年3月,被告人方某通过店铺将制作的淫秽影碟卖给某某等淫秽影碟共23张,非法获利人民币330元。

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方某被新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从方某、某某等处扣押蓝某光碟共计189张,经鉴定,其中172张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交易记录光盘,扣押清单,新昌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书,某分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方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三十元,予以追缴;新昌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电脑主机一台、刻录机二台、淫秽光碟172张,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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