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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房东返还押金和租金

作者:时间:2024-02-0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0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7月21日,原告张某、被告胡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被告将案涉房屋租赁给原告,租赁期为2019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日,租金按年支付,每月5800元,押金5800元。原告按约定缴纳了第一年的房租及押金。因2020年疫情的原因,被告同意第二年的房租减免9700元。2020年7月17日,原告缴纳租金59900元。2021年6月17日,被告得知原告不再续租,遂带人看房,要求原告在7月20日前搬出房屋。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搬出房屋后,被告拒绝结清剩余费用。

原告张某委托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李萌萌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赁费8700元、押金5800元。

依据合同,如出租方或承租方提出退租事宜,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原告在2021年6月告知被告不再续租,在7月20日搬出房屋,应视为原被告协商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是被告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应返还押金5800元。

因疫情原因,被告减免租金9700元,原告缴纳了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30日租金59000元,每月租金应为4916.67元。原告提前一个半月搬出房屋,被告应退还剩余租金7375元(4916.67元×1.5个月)。

被告对门窗玻璃、灯具予以维修,老板桌、壁橱、墙体等是否属于原告使用不当产生的损坏,合同约定不具体,被告也未有证据证明需要支付的具体修复数额。为减少双方的诉讼成本,法院酌定原告支付维修费用400元。被告如有证据维修费用超出400元,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押金5800元;

二、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租金7375元;

三、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胡某维修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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