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2民初12号
原告:A,女,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XX,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抚河北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长沙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5元,由原告承担5元,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