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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寻衅滋事罪一案,经律师介入辩护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

作者:时间:2023-12-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0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本案于 2021年6月21 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 年7月 27 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浩,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21 年 9 月 2 日由本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经本院考察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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