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被告:江西**有限公司
第三人(已撤诉):封某
立案时间:2024 年 1 月 19 日
案件类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二、当事人情况
原告黄某:
出生日期:19** 年 *月* 日
民族:汉族
住址:四川省**县**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彩云、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市**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
实际管理人兼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
另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市**区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封某(已撤诉):
出生日期:19** 年 * 月 * 日
民族:汉族
住址:**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某,**市**区法律工作者
三、案件事实与诉求
事实经过:
原告黄某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起在被告承包的“**市**区水环境系统综合治理二期项目”工作。2023 年 8 月 16 日,原告在解挖土机吊起的石头上的绳子时,因绳子未完全解开导致挖土机移动,原告脚被砸伤。原告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 32 天,诊断为左足第五足趾创伤后缺血坏死。
诉求:
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工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 156475 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五、案件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撤回了对第三人封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已准许。工地做事受伤,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公司发工资记录;按照工伤标准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