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法院名称:**省**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兰某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职业:无固定职业
住址:**市**区**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彩云,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性别:男
民族:汉族
住址:**省**市**区
二、案件背景与经过
原告兰某与被告吕某原系同事关系,均就职于***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8月,被告以投资加盟小易爱车智能柜项目为由,邀请原告投资20,000元,承诺一年后返还。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分两次转账共计20,000元(另300元为原告代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后投资项目停止,被告承诺返还投资款项但未履行,原告遂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报价LPR一倍从2022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转账行为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向原告返还20,000元。法院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并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某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吕某负担。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六、结语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法院通过审理认定双方之间实际为借贷关系,并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案件体现了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关系认定的严谨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