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蔡XX、黄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2-06-0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4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蔡XX,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蔡XX与被告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XX立即支付货款61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事实与理由:蔡XX以“恒辉布业”的名义(未办理工商登记)对外与他人发生业务往来。黄XX因经营需要多次向蔡XX购买布料,并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黄XX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货款61000元未付。

黄X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蔡XX的上述陈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黄XX与蔡XX之间的布料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应的买方义务黄XX应予履行。黄XX至今尚欠货款61000元未支付,有送货单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本院对蔡XX要求黄XX支付货款61000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同时,黄XX经催讨未能付款,亦应承担赔偿蔡XX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违约责任,现蔡XX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黄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蔡XX货款61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计662.50元,由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蔡芳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XX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48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