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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产品品牌形象

作者:时间:2024-11-0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5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当事人A

2. 被告:当事人B

3. 第三人:当事人C

4. 承办律师: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2. 案例入选情况

1. 福建省律师协会 2022 年度福建律师知识产权案例

 

二、案件详情

 

1. 纠纷起因

1. 当事人A创造了名为 某品牌” 的卡通形象,认为当事人C申请注册的 某品牌” 商标侵犯其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向当事人B申请商标无效宣告,被驳回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2. 法院判决及理由

1. 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认定诉争商标不构成对卡通形象角色名称在先权益的侵害,驳回当事人A诉讼请求。理由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 / 服务处于不同群组,不构成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 “某品牌” 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有较高知名度且与当事人A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且 某品牌” 独创性不高。

2. 当事人A不服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同样认为诉争商标不构成对在先权利的损害,且认为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不构成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的情形。

 

三、典型意义

 

1. 明确了对于主张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在先作品相关商品化权及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情形的审查标准,即审查在先作品与请求人的稳定对应关系、独特性和知名度等。

2. 指出 “商品化权” 虽非规范法律术语,但相应在先作品的名称及角色名称权益应受保护,并给出具体判断规范,对同类案件有借鉴意义。

本案代理律师围绕诉争商标申请前在先作品知名度进行抗辩并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有效证明真实使用意图,体现了较强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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