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经过:2021年12月31日,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借款50000元,同日李四向张三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款项由李四按月归还,在与张三相约定的时间段还清,未约定利息。原告张三将借款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月1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李四。李四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经原告张三催要,李四仍不偿还借款。
律师代理意见:根据张三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能够确认李四向张三借款48934元的事实,后归还1800元,尚欠47134元。根据借条所载内容,双方对于归还期限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张三现主张还款,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李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三471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