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民初9191号
原告:郭某1,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郭某2,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郭某3,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佃博、王宇,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4,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刚,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涛,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与被告郭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2022年2月11日,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3元,减半收取1656.5元,由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负担。
审 判 长 陈华伟
人民陪审员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葛林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