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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1、郭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2-06-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9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民初9191号

原告:郭某1,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郭某2,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郭某3,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佃博、王宇,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4,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刚,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涛,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与被告郭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2022年2月11日,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自己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3元,减半收取1656.5元,由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负担。

审 判 长  陈华伟

人民陪审员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葛林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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