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王某2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王某1经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行钢板内固定手术,后自行前往某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将王某2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诉求各项赔偿合计16万余元。
蔡建贤律师(时为公司理赔部法务人员,代理保险公司应诉答辩)在收到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对原告王某1的伤情进行分析并到原告王某1家中查看其伤情,经综合判断股骨为中上端骨折,未涉及到髋关节活动受限,除非恢复非常差,否则一般仅构成十级伤残。
蔡建贤律师马上向法院申请对王某1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随后到鉴定所陪同鉴定,经重新鉴定,王某1的伤残等级果然为十级伤残,法院按重新鉴定的伤残等级判决赔偿,为保险公司减损大约8万元。赢得王某2及保险公司的一直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