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疗经过
2023年10月30日,患者以体检发现肺占位性改变1周为主诉入住医方处,被入院诊断为左肺上叶肺占位性病变(腺癌可能),高血压,双肺孤立性肺结节(多发小结节),主动脉硬化。入院体格检查显示:脉搏72次/分,血压152/72mmHg,心界无扩大, 心率72次/分,心律齐,心音正常,各心瓣膜听诊区未闻及杂音。2023年10月26日胸部CT 平扫+增强:左肺上叶混杂磨玻璃灶,较前增大,考虑肺癌可能,双肺多发小结节,较前相仿,考虑良性病变等。入院当日,医方心脏大血管外科会诊称,心脏彩超提示左室流出道梗阻,建议患者转至心外科手术治疗,先行心脏手术,随后患者转到心外科。11月1日,医方对患者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冠脉病变轻微,暂不需要外科干预。3日,医方在末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对患者行左室流出道疏通术+心外膜电极置入术,术后患者转入 ICU 病房。术后患者立即出现血压、心率下降,心率降至 57 次/分,血压降至34/27mmtg,病情急转而下,4日,患者无自主心律、自主呼吸,即患者已被确认死亡。
二、诉讼经过
原告方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同意启动原告方提出的过错鉴定。经过摇号选定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听证上,本律师详细陈述原告方意见,认为患者不具有左室流出道疏通术适应证,没有进行手术的必要性,医方对患者病情诊断有误,术前准备不足导致术后第二天再次进行手术对老年患者身体造成更大伤害,术后抢救不力,错误用药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发生,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中存在术前准备不足、补钾措施不当、对于患者病情变化未予高度注意义务、延误抢救时机等一系列过错,医方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因果关系考虑为同等原因。最终一审作出判决,医方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判令医方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医方不服,特别是针对精神抚慰金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仅对精神抚慰金进行调整,即上诉人需赔偿患方各项损失45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三、评析
本案关键焦点为医方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具体过错是哪些?
1.患者无手术适应症,医方术前准备不足诊断有误
梗阻性肥厚型心肌病适应症:1.有症状,左心室流出道重度狭窄,静息时压差≥50mmHg,或应激后压差≥100mmHg;2.症状不明显,但左心室流出道重度狭窄≥100mmHg的年轻患者;3.室间隔化学消融失败,或起搏器植入后症状仍然明显的患者”。患者病历显示峰值压差约99mmHg(平静时),平均压差约51mmHg(平静时),以及室间隔基底段局部增厚(厚约34px)。肥厚型心肌病预后差异很大,不少病人症状轻微,预期寿命可接近常人。药物治疗是基础,手术治疗需要在对于药物治疗无效或心功能不全(NYHA Ⅲ-Ⅳ级)病人。患者年事已高,此前并未就心脏方面进行用药或治疗,药物治疗效果如何无从得知,况且患者症状轻微,并无相关症状,平素身体健康,并无其他不适,入院也是因为体检发现肺部异常,医方应结合患者实际情况,先进行保守治疗以减轻治疗对患者健康的损害,但医方未对患者病情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未向原告说明手术风险,会诊时直接告知原告药物保守治疗不佳,剥夺患者对其他更为稳妥安全的治疗方案的选择权,且术前手术准备不足,入院两天不到就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后第二天就再次进行手术,患者身体再次受到伤害,医方对手术的错误开展是患者死亡损害后果发生的关键。
2.医方补钾措施不当,对患者血钾未行监测
高钾血症是指血清钾高于5.5mmol/L,血钾>6↑(3.4-4.5)mmol/L已处于危值水平。《氯化钾注射液说明书》记载“【注意事项】用药期间需作以下随访检查:1.血钾;2.心电图;3.血镁、钠、钙;4.酸碱平衡指标;5.肾功能和尿量”,检验报告单及血气报告单都显示患者血钾3.7mmol/L正常并无补钾需要,而医嘱显示术后医方先后予以氯化钾20ml、30ml静脉滴注,钾指标立即达到7.9mmol/L,远超正常值,患者随即出现不适。医方予以氯化钾存在明显不当,静脉滴注时也未嘱咐慢滴,期间亦未监测血钾等数值的变化情况。患者氯化钾输入过多、过快,盲目使用氯化钾,徒然加重患者心脏负担,致使患者心律失常、心脏骤停。
综上,本律师认为,患者入院因肺部异常入院,并无明显病症,非急危重症患者,医方未尝试药物保守治疗的情况下匆忙进行手术,术后补钾不当,未重视患者病情变化,医方诸多过错行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因此鉴定机构认定医方应承担同等责任,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