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原告:陈某潘
被告:林某雄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2年7月25日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林某雄返还投资款180000元及违约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9日的利息为67360元)。
本案诉讼费由林某雄承担。
判令林某雄向原告赔偿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原、被告合伙投资卖柚子,原告将投资款25万元支付至被告银行账户。
2020年4月2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投资款18万元,被告出具欠条,承诺2020年6月偿还5万,余款2020年12月10日前全部还清,若未能按期还款,未还款项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若2020年12月10日前未能偿还全部款项,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仅在2021年4月10日偿还利息1万元,2021年10月23日偿还利息1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还款,被告均不予理会。
证据情况:
原告提交了陈某潘、林某雄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欠条、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详情等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投资款支付情况、欠款情况及被告还款情况。
林某雄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原、被告合伙投资做柚子生意,原告通过案外人将投资款250000元分四笔转账给被告,后因生意亏损,经结算,原告尚有180000元投资款未从被告处退回。
2020年4月2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载明欠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利息及律师费等承担方式。
经催讨,被告于2021年4月10日还款10000元、2021年10月23日还款10000元,后未再偿还。
法院认为:
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伙投资款180000元的主张,有欠条、转账凭证为证,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利息的主张,欠条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该主张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9000元的主张,双方在欠条中有明确约定,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履行了代理义务,提供了相应的律师费发票,该律师费收费标准在合理范围内,故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林某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潘欠款人民币180000元及违约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时应扣除林某雄已支付的20000元)。
林某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潘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由林某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