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吴律师代理的原告
原告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罗XX立即归还原告胡XX借款6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9年5月11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罗XX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胡XX在罗XX经营的AEG电器福州三店上班,罗XX是该店的老板,罗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胡XX借款,分四次共计借款60000元。本案胡XX与罗XX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每月归还本金4000元,利息每月归还600元,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每月利息600元,应认定按交易习惯属于约定月利息1%计算。因双方的借贷的法律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法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胡XX的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