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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夺回抚养权吗?可以

作者:时间:2024-01-0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3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谢XX,男,1986 年 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安徽XX律师。

被告:卢XX,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山水名门 B4 栋2单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安徽XX律师。

原告谢XX与被告卢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被告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女谢XX由谢XX抚养;

2.自2023年9月起,被告每月3日支付谢XX 1000 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凭票据均摊,直至谢XX年满18周岁止;

3判令卢XX支付谢XX 2023年8月的抚养费1800 元;

4.诉讼费由卢XX承担。

事实和理由:

谢XX和卢XX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9日生育女儿2016年7月19日生育儿子2020年8月4日双方在祁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谢XX抚养权归卢XX所有,婚生子谢XX抚养权归谢XX所有。因谢XX出生后一直由谢XX母亲 (即谢XX祖母) 照顾抚养长大,与卢XX缺乏感情基础,离婚后第一年,谢XX与卢XX关系恶劣,且因卢XX工作时间原因,无法尽到对孩子的照顾抚养义务,谢XX被寄养在托儿所超过半年。离婚后第二年,卢XX提出由谢XX母亲代为抚养谢XX,卢XX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目前。2023 年8月初,卢XX提出要带回谢XX自行抚养。谢XX认为卢XX目前的工作生活现状及自身性格等方面不适合教养孩子,且孩子拒绝回到卢XX身边。为了今后孩子更好地成长,谢XX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卢XX在庭审时辩称:

其不同意变更谢XX的抚养权。1.2020年8月4日其和谢XX离婚时已约定婚生女谢XX的抚养权归卢XX。因工作原因,双方经商量,决定暂时将女儿放在谢XX父母家,由谢XX母亲帮助照顾,卢XX每月支付 1800 元用作谢XX的生活费用以及谢XX母亲帮忙照顾的辛苦费,期间谢XX生活所需的衣服、鞋子等均由卢XX另行购买。后卢XX发现谢XX对其产生抵触情绪,故2023年8月,卢XX决定将谢XX接回照顾,但对方未支持故此后卢XX未再支付生活费。现卢XX已在调整工作时间,且其属于店里管理者,上班时间更自由,可接送女儿上下学。谢XX以卢XX所处足浴行业为由,认为卢XX不宜抚养谢XX的理由不充分。2.谢XX与卢XX离婚后不到一个月即组建新的家庭,谢XX系开大货车,绝大部分时间都不在家中,平时孩子跟随谢XX母亲生活,由谢XX母亲照顾,从长远考虑,老人年龄偏大,照顾两个孩子会越来越吃力;谢XX组建新的家庭,可能会随时生育其他子女,而卢XX为了谢XX考虑,至今单身,且以后也不会再生育,更适宜照顾谢XX。3.谢XX与卢XX未离婚时,谢XX对卢XX存在家庭暴力,为此卢XX还报警处理,并导致双方离婚。谢XX喜欢打牌、赌博,还有过刑事犯罪记录,2015 年因故意伤害罪,被祁门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4.虽然谢XX目前可能对卢XX有一些消极情绪,究其原因,系受大人平时潜移默化的教育。卢XX会尽量改变自己,成为更合格的母亲。5.离婚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谢XX在诉状中要求每月支付 2000 元的抚养费明显高于祁门县的消费水平,同时谢XX在诉状中认为卢XX崇尚享乐、拜金等,自相矛盾。综上,请求法庭驳回谢XX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谢XX与卢XX于2009 年1月 5日在安徽省长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谢XX于2012年1月9日出生,婚生子谢XX于 2016年7月19日出生。2020年8月4日,谢XX与卢XX经祁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谢XX随卢XX生活,谢XX随谢XX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卢XX和谢XX各自承担,直至谢XX和谢XX独立生活为止,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对方有权探望孩子。

另查明,目前谢XX就读于安徽省祁门县闾江小学六年级。经卢XX和谢XX协商,2021 年9月许,谢XX随谢XX母亲胡XX生活,卢XX每月支付 1800 元至胡XX,直至2023年7月,期间,卢XX亦会为谢XX购买部分生活用品等。2023年8月,谢XX的母亲胡XX和父亲谢XX出具协助抚养孙女承诺书,表示愿意协助谢XX抚养谢XX。再查明,2015年9月2日,谢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审理过程中,谢XX表示希望跟随谢XX和胡XX生活,不愿意跟随卢XX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协助抚养孙女承诺书、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谢XX、卢XX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学习、教育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本案中,2020 年8月,谢XX、卢XX离婚时约定婚生女谢XX随卢XX生活,2021 年9月许谢XX实际随祖母胡XX生活至今,现谢XX表示愿意随谢XX和胡XX一起生活,且谢XX的祖父母亦表示愿意协助谢XX照顾谢XX,根据相关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谢XX要求变更谢XX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卢XX主张谢XX已组建新的家庭、可能会生育其他子女、谢XX有犯罪前科记录等,不适宜抚养谢XX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故对谢XX要求卢XX支付谢XX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谢XX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卢XX每月支付生活费 800 元。抚养费支付时间,自变更抚养关系之日开始计算,故对谢XX要求卢XX支付 2023 年8月份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希望双方在今后能多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妥善解决好孩子的抚养问题,无论抚养权在哪一方,均改变不了孩子与父母的亲子关系,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体谅对方不能陪伴孩子的遗憾,多为对方创造与孩子相处的机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考虑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不易,尽可能履行好自己的抚养义务。

案件判决:

一、原告谢XX与被告卢XX的婚生女谢XX由原告谢XX直接抚养,自2023年11月起,被告卢XX于每月20日前支付生活费 800 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承担一半费用,直至谢XX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谢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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