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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宅压倒人,如何赔偿?

作者:时间:2024-01-0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0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戴XX,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

被告:戴XX。

被告:戴XX。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XX,安徽XX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系被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系被告戴XX长女。

原告戴XX与被告戴XX、戴XX、戴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戴XX,被告戴XX、戴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XX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戴XX、戴XX、戴XX共同赔偿戴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费17143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戴XX、戴XX、戴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年12月21日13 时许,戴XX、戴XX、戴XX共有住宅墙体倒塌,将隔壁院子里的戴XX砸成重伤,戴XX受伤后立即被送往祁门县人民医院,后于当日被送往黄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胫骨中下段骨折 2、右腓骨中下段骨折 3、右内踝骨骨折 4、右肩朋骨骨折 5、创伤性脑出血6、头皮裂伤 7、创伤性气胸 8、肺挫伤9、右侧部分肋骨骨折 10、胸椎骨折 11、脊柱侧弯 12前列腺增生,2023年1月5日出院。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戴XX因意外致胸 5、胸10 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因意外致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及右内、外踝骨折,

后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达 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需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 90日。鉴定书中评定戴XX后续诊疗项目为内固定取出术,戴XX保留主张后续诊疗费的权利,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此次事故给戴XX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为了维护戴XX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准如请。

戴XX、戴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受害人在 2022 年 12月 21日受伤理应得到赔偿具体赔偿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费应当按实际支付,误工费损失因为戴XX达到 70 多岁了,我们认为只能按照安徽农村人均收入或者农村的消费指数来确定他的误工,不能按照 160多块钱一天算。护理费,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医嘱特别规定,只能按一个人护理,按服务业标准进行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内固定没有取出,不能做伤残鉴定,请求法院对鉴定所出具的伤残等级不予采纳。房子是祖上传下来的,戴XX、戴XX到目前为止所占的份额各占 25%,根据责权利相一致原则,本案的具体赔偿责任,我们认为戴XX和戴XX各占赔偿总额的 25%,同时在计算戴XX、戴XX赔偿份额的时候,要把戴XX、戴XX已经支出的 25000在责任比例里面核减。

戴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1.这个事情与我无关,不是我的房子倒下来砸到戴XX;2.这个房子我和戴XX以前分过的,戴XX得东边,我得西边,现在砸到人的是东边。90 年以来都是这样住的,房子翻漏我翻我的,他翻他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戴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戴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戴XX被戴XX、戴XX、戴XX共有住宅墙体砸伤的事实;

证据三、病情证明书、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戴XX的伤情及为治疗支出的医疗费情况;证据四、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鉴定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戴XX伤残、三期及后续治疗等情况,支出鉴定费 2090 元;

证据五、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戴XX为治疗支出交通费 1000 元;

证据六、戴XX配偶身份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抚养人的情况;

证据七、两份证明及林权证、土地承包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戴XX一直从事农村生产劳动;

证据八、医疗发票复印件二份,证明戴XX后期支出医疗费 539.12 元;

证据九、收入证明一份及三份工资表,证明戴XX和戴

朝晖的收入情况。

戴XX、戴XX质证认为: 对证据一、二、三、四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五交通费发票,由法院核减;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对其关联性有意见,不能达到戴XX证明目的;对证据七,虽然戴XX举证其有收入减少的事实,但是不能证明戴XX有 45000多元的误工费,由法院核减;对证据八,医疗费发票由法院核实,同时治疗终结以后的发票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对其关联性有意见,不能达到戴XX的证明目的,根据法律规定,他只能一个人护理,他不需要两个人护理同时戴XX也在那里护理。戴XX质证认为:该九组证据与我无关,不发表意见戴XX、戴XX为支持其诉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

证据一、戴XX为支持其诉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三份证明(胡XX、戴XX、戴XX)和一个拆除协议(这个协议是当时村长胡XX见证的,戴XX家女儿戴XX、戴XX家老婆方XX、戴XX老婆汪时女三人和村长有个协议),证明这个房子拆除的时候,拆除费用戴XX、戴XX各25%,戴XX50%。

证据二、图片二张(两张都是村长胡XX拍的 ),证明厨房二楼墙体倒塌打到戴XX,同时图片中红色框框(木柱中)是原来楼梯的位置;

证据三、证人证言三张(戴XX证明、戴X新证明、汪XX和戴XX证明 ),证明打到人的地方是从厨房东北侧紧挨着主屋上楼的(也就是楼梯的位置 )。

戴XX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的三性无异议。戴XX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有意见,该证据与这个案件无关,这个协议是打伤人之后写的协议。

对证据二中的图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图片中标注的框框有异议,二楼的框框应向左边移动 20 公分左右;

对证据三中 3 份证明有意见,其中戴XX的证明中“对打到戴XX的老屋是由厨房和主房屋两部分组成”这句话有意见,倒塌的是厨房东边,不是主房屋;戴XX证明中“从厨房东北侧挨着主房屋的木楼梯”这句话有意见,不是挨着主房,是挨着厨房东边屋架,戴X新证明中“打倒戴XX由主房屋和厨房两部分组成,四面墙成一个整体”这句话不对主房和厨房是分开的;汪XX和戴XX证明中“戴XX去世后,其份额全部由弟弟戴XX全部继承”这句话不对,戴XX没有继承戴XX的份额,戴XX和汪XX的证明不能采用戴XX为支持其诉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村民签字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倒塌的是东边,东边不是戴XX使用;

证据二、照片一张,证明这个房子已经分掉了,倒塌的那一边不是戴XX使用;

证据三、拆房协议一份,证明拆房协议是伤人之后写的,是乡、村两级一起去现场协调签订的,协议是 2022 年 12 月23日下午 3点左右签订的拆房协议,戴XX是 2022年12月21日被墙体打到,另外拆房协议是村长胡XX起草,胡XX另外拿了100 元给戴加建,戴加建将厨房东边倒塌墙的剩余墙体拆了之后再签订协议的。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厨房东面是戴XX和戴XX的证据五、光盘一张,证明戴XX要拆房,戴XX同意拆房,戴XX不同意拆房;

证据六、图片一张,证明戴XX现在住的房子楼上有个小门进入戴XX厨房西边楼上。

戴XX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三、四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二照片不能达到戴XX的证明目的;对证据五的三性不予认可;对证据六,照片中一楼有个门我清楚,二楼是否有门我不清楚

戴XX、戴XX质证认为: 对证据一,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要件,请法院不予采纳:对证据二的三性有异议,请法院不予采纳;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意见,不能达到被告的举证目的;对证据四,该组证据不是原件,由法庭去核实,不能达到本案的证明目的。对证据五的三性不认可,该份证据不符合法

律规定证据形式要件,该证据的形成、制作和目的没有合法性;对证据六的三性有意见,照片怎么拍的,是什么时候拍的我们不知道,该份证据和戴XX受伤没有关联性,

本院综合认定如下:

对戴XX提交的证据五,本院认为,交通费用过高,其中油费不是交通费;对证据七、九,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对证据六、八,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但不能达到戴XX证明目的。

对戴XX、戴XX提交的证据一、二,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三、本院认为,证明人未出证作证,不予采信。

对戴XX提交的证据四,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一、二、五、六,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戴XX证明目的。

本院依法对戴XX的询问笔录,经戴XX、戴XX、戴XX、戴XX质证,均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戴XX、戴XX、戴XX共有房屋坐落于安徽省祁门县祁XX戴XX房屋前面,三人共有房屋分为正房和厨房,已多年未住人。2022 年12月21日13 时许,戴XX、戴XX、戴XX共有房屋厨房东边二层共有楼梯处墙体倒塌,将房屋后面在自已院子里做事的戴XX砸成重伤,戴XX受伤后立即被送往祁门县人民医院,后于当日被送往黄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胫骨中下段骨折、2.右腓骨中下段骨折、3.右内踝骨骨折、4.右肩脾骨骨折、5.创伤性脑出血、6.头皮裂伤、7.创伤性气胸、8.肺挫伤、9.右侧部分肋骨骨折、10.胸椎骨折、11.脊柱侧弯、12.前列腺增生,住院15天,于2023年1月5日出院。223年5月9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 戴XX因意外致胸 5、胸 10 锥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因意外致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及右内、外踝骨折,后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达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需误工期 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另查明,戴XX受伤后住院期间,戴XX护理了三天,其他十二天由戴XX两儿子戴XX、戴XX护理,戴XX月工资 6678元,戴XX月工资 11143 元。戴XX已收取戴XX、戴XX25000元费用。

再查明,戴XX、戴XX、戴XX共有房屋由正房和厨房两部分组成,厨房的东、南、西墙体与正房相连,厨房有二层,靠东边墙体有上二楼公共楼梯,厨房倒塌将戴XX砸成重伤的墙体为东边二楼楼梯处墙体,戴XX、戴XX、戴XX曾口头约定,厨房东边由戴XX、戴XX管理,西边由戴XX管理。

2022年12月23日,祁门县祁红乡祁红村村主任胡XX作为见证人,戴XX、戴XX、戴XX经过协商,拆除费用由戴XX、戴XX、戴XX共同承担,戴XX、戴XX承担一半,戴XX承担一半。2022 年 12 月26 日,对戴XX、戴XX、戴XX共有房屋进行拆除,拆除费用 4500 元,戴XX、戴XX承担 2250元,戴XX承担 2250元。

戴XX主张的医疗费 29298.79+539.12 =29837.91元其中 539.12元是戴XX治疗终结后的检查费用,本院不子认可。误工费中误工期及误工标准有误,误工期为 180天戴XX现已年满 72周岁,误工费酌情按 50元每天计算。误工费为 180天x50=9000元。护理费,医嘱护理未要求由二人护理,应为一人护理,护理费 (7336+11143)230x15+90x75=4620+6750=11370元戴XX现已年满72周岁妻子江赛年,两人生育有两儿两女,江赛年生活费应由子女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戴XX伤残等级为两处,一处为九级伤残,一处为十级伤残,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为 10500 元。交通费发票不规范,酌情按 500 元计算。

综上,戴XX的损失有:1.医疗费 29298.79 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 750 元,3.营养费 2700 元,4误工费 9000 元5.护理费 11370元,6.残疾赔偿金 75823.44 元,7.精神损害赔偿金 10500 元,8.鉴定费 2090 元,9.交通费 500 元,合计142032.23 元。

法院认为: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戴XX损害是由戴XX、戴XX、戴XX共有房屋倒塌造成的,戴XX、戴XX、戴XX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三人共有房屋,戴XX、戴XX占 50%,戴XX占 50%,虽口头约定了共有房屋的管理,但厨房的东南西边墙体连成体,应是共有的。倒塌造成戴XX损害的是三人共有厨房二层公共楼梯处墙体,但厨房东边由戴XX、戴XX管理,戴XX、戴XX应承担主要责任。戴XX、戴XX应承担戴XX损失142032.23 元的 60%,扣除已给付 25000 元及三天的住院护理费(7336+11143)230x3=924 元,戴XX戴XX还应赔偿戴XX142XXXX8523x60%-2500XXXX9295.34 元。戴XX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 40%赔偿责任,142032.23x40%=56812.89 元。

案件判决:

一、被告戴XX、戴XX赔偿原告戴XX 59295.34 元

(已扣除戴XX、戴XX支付 25000 元)

二、被告戴XX赔偿原告戴XX 56812.89元

三、驳回原告戴XX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61 元,由被告戴XX、戴XX承担 203 元被告戴XX194 元,原告戴XX承担 16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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