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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诈骗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作者:时间:2024-01-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9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以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经本院决定,于某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坚,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等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章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等预谋在召集他人以“某”形式赌博时使用遥控器实施诈骗,并由杨某将购买的遥控器分发给张某。同月6日、7日下午,被告人某某等人到新昌县某处组织某某等二三十人以“某”的形式赌博。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按事先商议,在坐庄时通过遥控器发送信号给张某,张某则以下家身份下注,共计骗得其他参赌人员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等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遥控器照片,张某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退缴违法所得,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张某缴纳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均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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