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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李某犯盗窃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作者:时间:2024-03-0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0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坚,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院于8月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章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到新昌县某经营部门口,用手拉开未上锁的卷闸门入内,趁店主在阁楼睡觉之际,打开办公桌中间抽屉,窃得黑色钱包内的人民币100元。

2、同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又到上述地点,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窃得散落在办公室地上人民币200元。

3、同年5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再次到上述地点,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打开办公桌中间抽屉,窃得黑色钱包内的人民币1100元。

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收条,谅解书,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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