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概述:原告甲起诉被告乙,要求支付货款538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井盖、围栏等材料的业务往来,双方于2021年6月2日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56800元,被告承诺于2021年9月底前结清。后被告仅支付3000元,剩余53800元未付。
·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3800元。
· 判令被告支付56800元货款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的利息741.87元。
· 判令被告支付53800元货款从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23日为3583.01元)。
·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付款说明结合庭审调查,可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800元。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原告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 裁判结果: 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货款53800元、利息741.87元,并支付以53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