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疫苗款41900元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6147.65元(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的总金额为48047.65元
案件事实:
原告是经国家许可的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饲料等产品批发与零售企业
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购买兽用疫苗
2019年1月12日,被告出具《欠款单》,确认欠款51900元,约定2020年6月付清
被告于2023年2月4日付款10000元,余款41900元至今未付
证据材料:
兽药经营许可证、欠款单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法院认定:
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认定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一致
法院判决:
被告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419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41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上诉信息:
上诉期限: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上诉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分析: 杨国良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原告某公司成功胜诉。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款项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的欠款事实,法院据此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此案件展示了杨国良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胜诉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