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原告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支行,被告为王X。
案件性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编号:(2022)浙0105民初6495号。
审理过程: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分期手续费、还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合计216530.43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及原告因违约支出的律师费5800元和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因疫情影响暂时无还款能力。
事实认定:被告因消费需要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分期业务,签订了信用卡分期合同,贷款金额为240000元,分期期限为60个月。被告自2021年1月7日起未能按约归还分期贷款本金及手续费,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信用卡分期合同有效,被告违约,应归还剩余贷款本金176000元及相应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8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3950元,由原告负担389元,被告负担3561元。
上诉指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