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范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性质:承揽合同纠纷。
案件编号:(2022)浙01民终4087号。
审理过程:范XX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作出终审判决。
范晓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XX公司的起诉,并要求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范XX主张其订购道具行为是职务行为,合同相对方应为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非个人行为。提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有误,使用了不同的评判标准,且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交付道具。
XX公司辩称:XX公司诉讼主体适格,范XX通过个人微信下单并支付部分款项,交易对方为范XX个人。XX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范XX未提出未收到道具的异议,其拖欠款项的行为缺乏合理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与范XX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范XX应支付剩余道具定作款156337元及逾期利息。
二审法院认定:范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订购道具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XX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范XX未提出过未收到道具的异议,故XX公司的主张具有证据优势。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范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