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姓名:梁某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9 年 XX 月X 日
民族:汉族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XX镇XX新区三巷X号
公民身份号码:4419*******763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名称:合肥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包河区宏村路 XX天御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BG1C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律师,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合同解除
双方共同确认解除于 2022 年 11 月 13 日签订的《某某特许经营合同书》及其附属协议《保密协议》《补充协议》。
款项支付
被告合肥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退还原告梁某某款项 150000 元。支付方式为:2024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50000 元,自 2024 年 7 月 31 日起每月底向原告支付 10000 元,直至付清时止(原告户名:梁某某,开户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银行账户:6214 3918 008 7102 655)。
违约条款
若被告合肥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定期足额支付款项,则视为所有款项全部到期,且需支付原告违约金 5000 元,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梁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 3300 元,减半收取为 1650 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法院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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