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嘉兴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双龙路 1502 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芳。
2. 被告:嘉兴市某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某、张某;某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
3. 第三人:浙江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
2. 立案与审理情况
1. 2023 年 3 月 2 日立案,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案件情况转为简易程序。2023 年 4 月 10 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追加某公司为第三人后,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1. 要求二被告赔偿货物损失 18243 元。
2. 要求二被告退还快递费用 32 元。
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 2022 年 9 月,原告客户向原告购买 18000 个单价 1 元 / 个(不含税)的汽车配件(滑块),原告于 9 月 26 日通过某裹裹软件下单,委托嘉兴某公司将 18243 个滑块运往指定地点,支付运费 30 元(实付 32 元,优惠 2 元),快递单号为 773183873024675。
2. 该快递自 9 月 28 日起无物流更新,原告联系嘉兴某客服,客服确认包裹丢失,双方协商赔偿无果。
3. 原告通过某裹裹下单时,《上门取件物流综合服务协议》规定了相关服务内容、责任承担、保价规则等,其中未保价货物丢失赔偿规则为若能提供有效货值证明,按有效货值赔偿最高不超过 600 元,不能提供则按 10 倍运费赔偿最高不超过 600 元。
1. 原告观点
1. 与被告存在有效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义务,被告弄丢货物应全赔。
2. 被告嘉兴某公司观点
1. 原告无法证明快递物品及价值;未保价应按协议约定的十倍运费赔偿;下单界面有保价选项,原告未保价且未如实填写物品信息有过错。
3. 被告某公司观点
1. 已尽提示义务,原告未保价应按协议赔偿;保价服务平衡风险,原告未保价要求全赔不合理;平台设计瑕疵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
4. 第三人某公司观点
1. 不是适格主体,原告与杭州某公司签协议,某裹裹委托物流服务商,不对其行为担责;原告未声明贵重物品且未保价有过错,诉请金额无依据。
1. 主体认定
1. 原告与嘉兴某公司存在快递服务关系,货损由嘉兴某公司承担,某公司不承担责任;某公司按协议不承担责任。
2. 货物价值认定
1. 结合聊天记录及原告经营范围,认定原告邮寄货物为滑块,采信原告主张的货值金额。
3. 赔偿责任划分与金额确定
1. 嘉兴某公司对货物丢失有重大过失,保价条款不适用,但原告未如实填写信息、未声明价值且未保价也有过错。综合考虑,法院酌情判定嘉兴某公司赔偿原告 12500 元并返还运费 3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 费用承担与权利告知
1. 案件受理费 256 元减半收取 128 元,原告负担 40 元,嘉兴某公司负担 88 元。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若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告知了执行相关规定,包括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报告财产责任、执行措施及申请执行时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