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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0-05-1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5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辩护人尹立君,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未检刑诉[2019]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尹立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同案关系人曹某某、蒋某某、吕某某、赵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陆续组织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利用互联网向不特定对象虚构“招募刷单人员”、“本佣立返”等事实,制作、分发虚假购物链接,诱骗被害人点击链接并支付钱款,从而实施诈骗。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采用前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曾××、周××、杨××、董××、林×、刘××、齐××、韩××、黄×、张×、张××、李×、王××、彭××、徐××、邱××、孙×、左××、王××、洪×、宋××、史××等22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5,525元。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周××等22人的陈述、付款记录截图、聊天记录、同案关系人曹某某、蒋某某、吕某某、赵某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相关照片、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关话术单、支付宝红包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相关收据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骗取不特定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并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在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的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积极实施者,对其不宜认定为从犯。另,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互联网实施诈骗,涉及人员众多,遂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亦不宜宣告缓刑,故辩护人提出的从犯及缓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退缴全部赃款,再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相关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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