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骑电瓶车在行驶中与骑三轮车送货的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全部责任,张某住院并经手术治疗14天后出院,高某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张某多次打电话给高某要求赔偿,高某均不予理睬,张某因此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
谢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仔细分析认为,高某自购三轮车辆,平日里为批发市场中的几个店铺送货为营生,报酬为按次结算,发生事故时系为某五金店铺送货,高某赔偿能力较弱。因此,建议顾客起诉某五金店铺。
因无五金店铺经营者信息,谢律师持调查函前往工商登记部门调取了该五金店的经营者信息,得以顺利立案。
庭审过程中该五金店老板拒不承认自己应当负责,辩解称:高某是自己雇来送货的,高某发生的事故,应当由高某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经与法官沟通,法官同意以五金店铺作为被诉对象,经过鉴定,张某构成伤残十级,法院最终支持了谢律师的全部主张,认定五金店作为雇佣者负有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
律师分析:
该案属于典型的人身损害案件,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却有两种不同的诉讼方案。第一种是选择起诉高某,第二种是选择起诉雇佣高某的五金店,谢律师作为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选择第二种方案,目的在于,高某平日以送货为生,经济基础差,赔偿能力弱,而五金店经营多年,赔偿能力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没有经营者信息,需要律师申请调取,这将会增加律师的工作量。
张某受伤并经手术治疗,构成伤残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选择第一种方案,张某最终可能得不到足额赔偿,自身权益受损,也就是俗话说的官司打赢了,钱却拿不到。为最大限度保障张某的权益,谢律师选择了第二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