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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时间:2023-10-3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8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国家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退赃;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事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张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X退出的人民币四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张XX对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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