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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时间:2024-07-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2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原告顾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顾某某由被告朱某直接抚养,原告顾某自 2024年7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婚生子顾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被告朱某支付宝账户:XXX1279XXXX.

原告顾某享有探望权,于2024年7月14日起,每周日上午九点至婚生子顾某某住处将孩子接出,下午五点将孩子送回住处,被告予以配合。

三、坐落于瞰湖生活广场X幢XX 室(产权号:(XXXX)苏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归原告顾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顾某自行负担。

四、原告顾某支付被告朱某补偿款10万元,分6期支付,于2024年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 15 日前各支付 1.6万元,于2025 年1月15 日前支付2万元。原告顾某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被告朱某有权就10万元中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加付违约金1万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被告朱某支付宝账户:XXX1279XXX。

五、原被告双方名下各自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

六、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 120 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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