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3年2月15日起至2033年8月14日止)。
二、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孙XX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XX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责令被告人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九十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五角(侦查机关已查封、冻结借贷宝账户中钱款:孙X账户15187.83元,该款项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追缴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七千元,被告人潘XX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孙X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X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均已被扣押),用于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