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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铺转让合同后,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可以要求退还转让费吗?

作者:时间:2024-03-2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2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三与没意思经营部、李四经营转让合同纠纷

案件经过:原告张三与被告没意思经营部于2022年2月20日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约定将位于无锡市惠山区XX东街53号的惠山区XX多惠生鲜超市转让给原告张三,合同约定一次性转让费59万元,原告张三至2022年3月9日已支付转让费共计39万元。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没意思经营部作为承租人与房东续租不成功,需退还原告张三作为次承租人所支付的转让费。2022年3月份至今,原告张三一直催问被告其续租的情况,被告没意思经营部一直未续租成功,也无法配合原告张三办理营业执照。被告没意思经营部、李四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意见:双方之间为经营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张三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能够确认没意思经营部违反了合同的相关约定,应当退还张三的转让费,李四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退还320000元给张三。

调解结果:一、双方一致确认于20XX年X月X日解除商铺转让合同;二、没意思经营部、李四确认返还张三转让款3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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