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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牡丹江市X器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7-0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9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牡丹江市X器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X器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林,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X器行(以下简称X器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X器行的经营者肖刚及其委托诉

讼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钢琴购置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X器行辩称

1.原告主体不适格,向被告购买钢琴的人是刘某而非原告陈某。2.关于原告所述发票问题,因购买人是刘某,故被告将发票直接开给了刘某;

3.关于原告所述遮挡钢琴编号问题,因案涉钢琴需发往北京,经过刘某同意在发货时遮住的;

4.被告从未向刘某或收货人承诺过案涉钢琴由厂家直发,每台钢琴在出厂前都是经过检验的,检验合格的产品都附有检验合格证,案涉钢琴有检验合格证,且案涉钢琴在发货前是经过刘某视频验货的,在其确定钢琴外观完好无损、不存在瑕疵、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才发的货。案涉钢琴是全国联保的,如有质量问题,厂家会提供售后服务,且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开箱验货后检测,否则无法确定。另外,被告邮寄时保价18000元,如像原告所述,钢琴倒置及底漆有问题,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5.钢琴超期留置货站,系原告无理由拒收造成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不存在钢琴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原告虽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认定原告系适格主体。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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