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A通过某APP发布贩卖淫秽视频信息,通过某通讯软件与买家联系并销售,涉案期间共获利XXX元。
犯罪证据: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鉴定结果:经鉴定,A贩卖的上百部视频中有几十部属于淫秽视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认罚的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二百零一条(简易程序的适用)。
刑罚:A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
违法所得处理:违法所得xxx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物品处理:扣押的xx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在本案中,作为A的指定辩护人,韩佳慧律师在辩护中提出了以下几点:
认罪认罚:A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未成年人保护:A系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成长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关爱和正确的引导。
获利较少:A获利较少,且自愿上缴违法所得及罚金。
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家庭环境复杂的孩子,社会和学校应提供更多的关注和教育,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应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心理辅导:对于未成年犯罪者,除了法律惩罚外,还应提供心理辅导和教育,帮助他们认识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家庭责任:家庭成员,尤其是监护人,应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责任,防止他们接触不良信息和行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家庭环境和社会教育有关。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不仅要依法辩护,还要关注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为预防犯罪和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