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以下简称 “XX公司”)与河南省XX公司(以下简称 “XX公司”)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产生合同纠纷,XX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XX公司返还土地转让款及赔偿经济损失,XX公司则辩称土地未分割过户责任在XX公司且其已履行相关义务。
法院认定事实
2011 年 11 月 29 日,郑州市二七拆迁安置补偿事务所、郑州市太康立体电影院、郑州市二七区金博大城扩建项目指挥部签订《郑州市太康立体电影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了安置补偿相关事宜,XX公司称因项目问题需支付逾期补偿金并提交结算单。
2013 年 5 月 22 日双方签订土地转让相关协议,XX公司按约付款,后取得 1 号地块使用权及相关许可证。协议签订后XX公司推进项目与第三方签订多份合同,XX公司交付 5.41 亩土地,XX公司已施工。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会议纪要要求涉案土地分割转让需提交XXX、三幢住宅楼全体业主等共有人同意分割转让意见(经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诉讼后XXX出具同意函,但仍无法取得全体业主同意意见。
法院判决
解除合同并返还土地转让款:因无法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分割过户意见,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XX公司返还XX公司土地转让款 5860.29 万元。
赔偿经济损失:XX公司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存在过错,对XX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支持包括土地款利息 1197.19 万元、开发费用 80% 部分 1174.88 万元、开发费用利息 80% 部分 106.688 万元、赔付太康XX逾期补偿金 315 万元,合计 2793.758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