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房屋合同纠纷,维护了原告的利益

作者:时间:2024-10-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6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丁,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一,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周某与被告呼和浩特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丁,被告富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呼和浩特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合计38375.19元(违约金以房屋价款1279173元为基数,按照房屋价款的 3%进行计算);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 年 9月21 日,原、被告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山街以南、 24 米规划路以东的富力尚悦居小区 3号楼 3单元101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共108.97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11738.76元,房屋总价为1279173 元,支付方式为按揭贷款。同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首期购房款 289173 元。根据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的约定,被告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二条之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90日且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补充协议第九条第8项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18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上述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的 3%。综上,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约定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原告直至2023年8月30日才收到被告发出的将于 2023年8月31 日正式交付的《交付使用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迟延交房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给原告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多重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承诺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据此,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呼和浩特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1 日止的迟延交房违约金21127.47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负担 171元,由被告呼和浩特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209 元。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69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