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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帮原告追回借款

作者:时间:2024-10-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9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土XX某某联社,
法定代表人:韩XX,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X,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蒙古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女,汉族,系李X妻子。
被告:黄X,女,汉族,
被告:云XX,男,蒙古族
被告:张XX,男,蒙古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男,蒙古族

原告土XX某某联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X)与被告李X、黄X、云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南X、被告黄X、云X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X:黄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及相应利息651389.74元(以未归还本金XXX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自2018年1月18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25日为651389.74元,自2022年4月26日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为准),本息暂合计为 XXX.74元。
2.判令被告云XX、张XX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一、李X、黄X名下位于金川开发区电力城西侧正太和平花园小区 12 号楼4单XX 601号房屋;二、李X、黄X名下位于土XX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南博彦路东中山路西嘉苑小区2号楼商业 109号;三、李X名下位于新城区南马路三圣栈巷三永房地产开XX的三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李X、黄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土XX某某联社借款本金XXX元、利息651389.74元(截止2022年4月25日),共计XXX.74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土XX某某联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2年4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土XX某某联社就被告李X、黄X所有的位于金川开发区电力城西侧正太花园小区12号楼4单XX房屋、土XX左旗察素齐镇救勒川大街南博彦路东中山路西嘉苑小区2号楼商业109号房屋,李X名下位于新城区南马路三圣栈巷三永房地产开XX商业楼1层3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云XX对拍卖或变卖上述抵押房屋的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借款本息的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土XX某某联社的其他诉讼
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11元,减半收取计12005.5元,由被告李X、黄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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