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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达成调解

作者:时间:2024-10-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6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土默特某某合作联社,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财政大楼东。
法定代表人:韩某,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丁,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龙,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二,男,汉族
被告:王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二,男,系王某儿子。
被告:刘某二,男,汉族
原告土默特某某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王某刘某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荣筱姿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刘某、王某偿还原告士默特某某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104322.87元,本患合计304322.87元(利息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2年4月25日为104322.87元);
2、判令被告刘某二、李会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贵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9日,原告土默特某某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王某签订《土默特某某联社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刘某、王某授信贷款额度人民币200000元,授信期限为12个月,自领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9.60625%,逾期利息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借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18日止,当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同日,原告与刘某二、李会军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刘某二、李会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9年12月1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王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被告刘某二、李会军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诉,原告土默特某某合作联社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会军的起诉。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2)内0121民初23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土默特某某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会军的起诉。

经人民法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二自愿与刘某、王某于2023年5月9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土默特某某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04322.87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自2018年12月22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25日为104322.87元,自2022年4月26日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的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
合同约定计算为准)。案件受理费5865元,减半收取2932.5元,由被告刘某、王某、刘某二负担。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权利人应于本调解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调解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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