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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帮助减少损失

作者:时间:2024-10-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5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男,,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马X一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内蒙古海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X,女,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马X一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内蒙古海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霍X,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11年3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科布尔镇第一派出所行政处罚罚款。2022年7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2年8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内蒙古华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X,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X,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X,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XXX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负责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人民某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XX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负责人:张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内蒙古锡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土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武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X、书记员牛XX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及其代理人贺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X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被告人霍X及其辩护人胡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X委托代理人南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呼和浩特市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X公司委托代理人郭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人民某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XX公司委托代理人闫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22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霍X驾驶超载的蒙A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呼和浩特市金川开XX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金六道XX右转弯过程XX,与右侧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马X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将倒地的被害人马X一及电动自行车拖行碾压,造成被害人马X一(男,2004年9月4日出生)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霍X拨打电话报警。
2022年6月28日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尸检)字***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鉴定:马X一系由于交通事故致腹盆部、脊柱及双下肢的多发性损伤而死亡。
2022年7月11日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土默特左旗大队第150XXXX2200001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霍X承担全部责任;马X一不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XX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XX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霍X认罪认罚,依据《XX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霍X有期徒刑一年。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附带民事被告人霍X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霍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XXX元;
3.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X、呼和浩特市某有限公司对第而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人民某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XX公司、XXXX公司在各自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对第2项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2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霍X驾驶超载的蒙A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呼和浩特市金川开XX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金六道XX右转弯过程XX,与右侧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马X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将倒地的被害人马X一及电动自行车拖行碾压,造成被害人马X一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土默特左旗大队第150XXXX2200001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霍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X一无责任。经了解,被告霍X驾驶的蒙A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崔X、现挂靠登记在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有限公司名下,蒙A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XXXX公司及XX人民某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被告人霍X无视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使原告亲属死亡,其犯罪行为给二原告带来极大伤痛,被告人却毫无悔罪表现,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予以严惩。交通事故发生后,其他各被告均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特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人霍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 27 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武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人民某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被告人霍X垫付款人民币4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人民某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武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6213.5元(978213.5元-182000元-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武X的其他诉讼请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XX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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