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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青坨营镇小水坡村村民委员会与付XX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0-09-07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8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滦南县青坨营镇小水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
法定代表人:付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付XX,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
再审申请人滦南县青坨营镇小水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水坡村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付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小水坡村村委会申请再审称,1.小水坡村村委会前任主任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本案原审中存在过失,导致小水坡村村委会未能在原审充分行使诉讼权利。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侵害了小水坡村村委会的财产权益。3.小水坡村村委会新提交2014年3月27日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该证据可以证明小水坡村村委会与付XX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非原审认定的帮工关系。付XX因交通肇事所产生的赔偿应由其自行承担,与小水坡村无关。付XX对小水坡村村委会不享有追偿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判决书已于2016年9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小水坡村村委会于2019年1月8日申请再审,其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小水坡村村委会新提交的2014年3月27日的会议记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审查新证据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滦南县青坨营镇小水坡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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