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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公某某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07-0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66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诉称,201734日,被告公某某因房屋装修所需向原告申请办理“易达钱”信用卡业务,并签署了《中国银行易达钱申报表》、《中国银行易达钱申请表》《信用卡代扣款授权书》。被告向原告申请额度为10万元,分期数12期,分期手续费率为4.5%,到期一次性还本,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家庭消费用途为家具等。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该笔信用卡分期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截至2021720日,被告尚欠款163620.99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信用卡余额163620.99元(截止2021720日,其中本金92678.53元、手续费39152.25元、利息31790.21元)及自20217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约定计算的手续费、违约金、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公某某、张某某辩称,一、本案被告张忠华不是“易达钱”借款人或担保人,原告列张忠华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与事实不符,从原告提供的持卡人公某某持有的信用卡交易明细看,已经偿还部分本金,在还款明细中记载的分项付款、违约金、借记利息等均系公某某偿还的款项,应当从借款中予以扣减。原告主张手续费、利息及扣减的违约金属于重复收费,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经审理查明,201734日,原告公某某填写“易达钱”信用卡申请表一份,并与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代扣款授权书各一份,约定原告公某某授权中国银行某某支行代替本人进行本人名下易达钱分期付款信用卡手工/系统扣款交易:分期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期数12期,手续费率4.5%。信用卡卡号为6227********。分期业务付款方式为自主支付:授权人账户名称公某某账号:6217********。后被告公某某领取并激活了该卡(卡号为6227********)。2017314日,中国银行向原告公某某发放贷款100000元。至2018329日,被告公某某首次出现逾期,其中分期逾期借款本金100000元、普通消费逾期本金14978.53元、当期利息300.57元。2018812日被告两次还款金额共计20000元、同年927日还款2000元、同年125日还款100元、201923日还款100元、同年37日还款100元。至2021720日,被告公某某尚欠本金92678.53元及相应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代扣款授权书、贷款发放凭证、交易明细、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公某某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发放贷款。被告公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偿付信用卡逾期欠款及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依据户籍信息查询结果证实张忠华系公某某配偶,主张涉案款项系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应作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张忠华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证实,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92678.53元及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以本金92678.53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自20183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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