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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3-07-0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4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赵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的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病历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被告天津某某公司作为被告王某某的雇主,对被告王某某在提供外卖配送服务过程中与原告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天津某某公司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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