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被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系朋友关系,2022年5月被告张某1借用被告张某2的名义购买车辆,被告张某2系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张某1。2022年9月29日,原告张某3通货某平台与被告张某1达成租车协议,行驶过程中被告张某1驾驶的车辆与案外人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3受伤。经认定被告张某1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于某负必要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张某2虽为登记车主,但是实际车主为张某1,原告张某3与被告张某1达成租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被告张某2与原告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且被告张某2在该运输合同中并不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并适用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张某2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我方答辩意见,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某2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