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1包某酒后驾驶车辆沿蒙阴县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路段时,与对行至此的案外人崔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1包某弃车逃逸。经认定,案外人崔某无责任,被告1包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1包某车辆在被告2处投保保险。案外人崔某驾驶车辆在原告处投保车损险等商业保险,原告依法履行赔偿后向被告1包某和被告2追偿。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原告依法取得追偿权,被告包某酒后驾驶车辆在被告2处投保保险,被告2应当在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2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理赔损失2000元,剩余损失7万多元由被告1包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