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原告孟某与被告某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3月29日签订《村居工程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孟某承包某村砌花墙池及清沟工程,并约定了工期、价款、逾期违约金、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孟某按照协议约定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依约完成工程。被告某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9月17日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单一份,确认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该工程款经原告孟某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五百八十五等规定,原告依法依照合同约定施工并由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违约金。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