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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返还工程款110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4-09-1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3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当事人信息

    • 原告:陈某,男,

    • 被告:徐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 原告诉讼请求

    • 要求被告返还挪用原告的款项1110237.97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3日起计算)。

    •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案件事实

    • 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以被告名义承接工程。

    • 双方后续签订了《内部项目承包协议书》,约定了挂靠费用、税费缴纳、工程款支付等条款。

    • 中交一公局第二项目部与被告签订了专业劳务分包合同。

    • 被告收到工程款610万元,但仅向原告支付466万元,剩余款项被挪用。

  4. 法院判决理由

    • 原告挂靠被告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内部项目承包协议书》无效。

    • 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工程款1108955.55元及利息。

  5. 判决结果

    • 被告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返还工程款1108955.55元及利息(自2024年3月4日起计算)。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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