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张某,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律师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3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明知银行账户不得出 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且在明知对方可能使用其账户用来给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账的情况下,仍将其办理的U盾、银行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快递寄给他人用来转账刷流水,该账户流水1980318. 89元,涉电信诈骗金额801318元。其中7580元 是被害人李某于2023年3月20日在太原市镇城工地工作时被电信诈骗通过手机银行转账。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涉案流水较小, 未从中获利,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险性较 小,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张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